南昌運輸職業技術學校
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深化學校校務公開,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推進學校民主管理,提高學校工作透明度,根據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南昌運輸職業技術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南昌運輸職業技術學校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五條 學校各部門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并報校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 公開的工作機構
第六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由負責學校辦公室的領導指導、推進、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學校辦公室處理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協調、管理、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協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協調各級單位的信息公開;
(六)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校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反饋監督。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和保密等要素負責。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四)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五)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六)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七)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http://www.dannewbower.com/
(八)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九)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還可以根據自身科研、工作、學習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學校信息。但是否準許,由學校辦公室核準。對于學校辦公室無法確定是否應予公開的,由學校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相關記錄和保存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 對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鑒、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并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二條 學校定期將學?;镜囊幷轮贫葏R編成冊,置于學校有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匯編成冊,并及時補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三條 學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獲取信息后,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及時報請省教育廳審定。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學校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當報學校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向學校申請獲取學校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學校辦公室代為填寫學校信息公開申請,但須申請人簽名確認。
學校信息公開申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受理南昌運輸職業技術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按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子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七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 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沒有相應專業委員會的,轉相關職能部門)閱處,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對于學校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信息擁有單位應作出說明并經學校辦公室同意,由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學校層面的申請公開工作有異議的,可提交學校領導裁定。
第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將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而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學校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發生的檢索、復印、郵寄等成本費,由申請人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學校財務。
第二十條 學校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五章 公開的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學校辦公室和校工會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監督、檢查和考核評議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辦公室、監察處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觸犯法律法規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南昌運輸職業技術學校
招生就業處
2019年5月1日